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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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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魏宏君《人民检察》今年第3期刊登的《侵占公司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读后,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靠实际履行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合同...
作者
魏宏君
机构地区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35-35,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关键词
联营体合同
公司合同
构成犯罪
利用职务之便
侵权行为
赔偿责任
滦南县
合同当事人
财产属性
河北省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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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996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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