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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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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秦德诺被告人李某,系某公司基建科副科长。李某于1993年4月受本公司领导安排,负责该公司新厂房施工的监督工作。该厂房的施工由市建筑公司承包,按合同规定,工期每提前一个月公司奖励建筑公司30万元,每延期一个月,罚建筑公司30万元。...
作者 秦德诺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37-37,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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