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需要刑法的有力规范。对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法律只对“销售伪劣商品”及“商业贿赂”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本文作者从分析刑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控范围入手,认为应把假冒商号、广告诈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诽谤、投标招标舞弊、妨碍商品流通、商业贿赂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以及罪名、法定刑的具体设置进行了论述。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50-53,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