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开庭审理的范围,规定二审案件中的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则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有观点认为,应当不断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取消二审中的书面审方式。作者认为此观点不妥,提出书面审有其存在的合理因素和保留的基础。且一审与二审的审理方式不应相同。关于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的职责,作者认为,由于二审审查的对象是一审的判决、裁定及审判活动,所以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不应再负有公诉职责,而只应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相应地,检察官在二审法庭上,只对自己的主张,如抗诉理由和对上诉理由的反驳意见等,负有证明责任,对其他的事实和主张不承担证明责任。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1期22-25,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