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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公司合同行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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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侵占公司合同行为的分析安钧,程华马某利用职务之便,恶意侵占联营体合同,私自履行获利,严重背离了其职责范围,破坏了联营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联营体及社会经济秩序,给联营体造成经济损失,对其应予法律制裁,当无异议。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作者 安钧 程华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6年第7期28-28,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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