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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保护与卫生行政法规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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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研制周期长、研制费用大,其生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国内外对药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十分重视。我国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强化商标保护,即通过法律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还同时实行专利保护及行政保护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弄清这两种保护的性质、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药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十分有益的。对药品的专利保护,1993年以前,我国仅保护药品的生产工艺和方法,而对药品本身不给予保护。国外对此反响很大。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的有关药品行政保护的条例和规定,主要有1987年3月24日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作者 溫旭 程跃华
机构地区 三环专利事务所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6年第6期39-41,35,共4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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