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件经过:7月31日,我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对辖区内的"施美特"发廊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时,发现该发廊自5月份开业至今,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监督笔录。回站后,经合议、审批,决定给予该发廊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8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至8月20日,该发廊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又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我站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予以受理,但在传唤该发廊老板时,发现该发廊已经不存在,该房屋因是租赁的,目前已另作他用。由于发廊老板是外地人,此时也已不知去向。由于找不到执行主体,亦无可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下去,法院于10月17日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80元由防疫站负担。至此本案以行政处罚决定未获执行而终结。由于本案执行未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监督机构的威信。由此,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6年第5期44-44,共1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