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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修改要点概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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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接上期)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只要具有第一、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就要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被吊销了卫生许可证的,如果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危害因素,便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第四十条是对没有卫生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责任的规定。卫生许可证是表明持有者具有合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凭证。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是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是自己伪造的,还是以何种形式从他人手中得到的,其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都属于无证生产经营活动,是法律所绝对禁止的。依照本条。
作者 汪建荣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6年第3期38-40,共3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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