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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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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6年第3期42-43,8,共3页 China Healt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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