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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康合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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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4条 标明不使用船上的起货设备(State if vessle’s cargo handing gear shall notbe used). 起货设备(俗称吊杆)是船上用于装/卸货物的机械。如果合同规定要用船上的设备装/卸货物,船东便有责任使船上的装/卸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果因吊机操作人员的疏忽而导致船舶吊机的损坏或修理。
作者 曹玉堂
出处 《中国远洋航务》 1996年第5期56-56,共1页 China Ocean Shipp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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