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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科协立法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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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5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以来,一些地方科协组织纷纷行动起来,积极推动本地区的科协立法工作。今年5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湖北科协条例),8月初,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以下简称贵州科协条例)。据悉,河南省科协和辽宁省科协的立法工作也列入了本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科协在我国众多的社会团体中极具特殊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三条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换言之,中国科协实质上是由近二百个各自相对独立的科技社团法人组成的团体联合组织,是中国最大、最具有代表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由同级学会和下级科协组成,在组织结构的特征和业务活动的特点、范围等方面与中国科协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这是科协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在团体构成上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个区别的存在使得制定"科协法规"同制定"工会法"在技术上存在着诸多差异。关于科协的立法活动。
作者 李彦杰
机构地区 中国科协
出处 《科协论坛》 1996年第11期15-16,共2页 Science & Technology Association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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