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及上述合同以外的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本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均构成侵占罪,自此,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大为缩小,即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其余原本是贪污罪的主体,诸如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
出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1996年第1期1-3,共3页
Journal of Beiji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