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作品是一类特殊的作品。它的特殊就在于其创作是基于某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在于其内容,用途、价值或表现形式。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因而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在表现形式即作品本身的属性上并没有任何区别,同样可以划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各种形式。它是一种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出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1996年第1期27-31,8,共6页
Journal of Beiji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