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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无权私自变更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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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政府无权私自变更经济合同赵宏伟原告:李某,住A县B乡C村,农民。被告:B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某,乡长。第三人:王某,住A县B乡C村,农民。案情:1987年5月,B乡人民政府作为林塔山果园的使用方、土地所有权方,将果园发包给王某承包,双方达成承包...
作者 赵宏伟
出处 《乡镇论坛》 1996年第2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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