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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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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出处 《商业会计》 1996年第4期56-56,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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