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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的法”与“纵的法”——先秦法律文化的冲突与终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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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商周时代,以家族为单位的"横的法"占居主要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平等交易、尊重他人财产权和审判中的"当事人主义"等方面。春秋战国时代,宗法家族的衰落和个体意识的萌芽,以及超血缘的新式国家的出现,使国家和个人建立了简洁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导致"纵的法"取代了"横的法"。其主要表现是专制主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和支配,以及审判中的"罪刑法定"、刑讯等。从"横的法"到"纵的法"反映了先秦法律文化发展演进的内在规律。
作者 武树臣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6年第2期76-83,共8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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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6

  • 1何崇恩.楚国法律及执法情况述略[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13(2):107-111. 被引量:1
  • 2.《说苑·至公》[M].,《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56页.
  • 3《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 4刘玉堂.《楚国经济史》,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 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昭公七年》,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284页.
  • 6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台北艺文印书馆2003年版,第111页.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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