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商周时代,以家族为单位的"横的法"占居主要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平等交易、尊重他人财产权和审判中的"当事人主义"等方面。春秋战国时代,宗法家族的衰落和个体意识的萌芽,以及超血缘的新式国家的出现,使国家和个人建立了简洁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导致"纵的法"取代了"横的法"。其主要表现是专制主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和支配,以及审判中的"罪刑法定"、刑讯等。从"横的法"到"纵的法"反映了先秦法律文化发展演进的内在规律。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6年第2期76-83,共8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