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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行为,改造基础薄弱的义务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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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必须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就是说,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那么,公民就有权利要求政府提供合格的学校,提供均等的机会,让他的子女受到与其它公民一样的对待。义务教育的平等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点,是义务教育强制性的前提,否则公民有权拒绝“差的教育”。
作者 文喆
机构地区 全国政协
出处 《民主》 1996年第11期10-12,共3页 Democracy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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