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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款应定性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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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监察》1996年第3期《对这笔款怎样定性和处理》一文,笔者有与其作者张司伦同志不同的意见,谈点拙见求教于同仁。第一,"报帐注销"不是所有权意义上的控制。作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该镇清管组从镇政府拨给1500元专项经费时就享有所有权,拥有直接的专项支配权。"凭开支明细和发票在政府报销"实际上是对专项经费拨出以后的监督,这与单位职工预借款后凭发票报销有着质的区别。况且作为该镇领导已通过审签形式进行了审查监督,胡某向政府报帐只是一种交存单据,所以胡某的虚假骗取行为已得逞。
作者 李明耀
出处 《廉政瞭望》 1996年第8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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