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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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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三条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未经省政府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决定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拦车检查、罚款、收费、强制冲洗的,视其情节和后果,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处理后拒不撤除公路站卡,继续拦车检查、罚款、收费、强制冲洗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五条在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各类检查站。
机构地区 四川省监察厅
出处 《廉政瞭望》 1996年第6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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