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三条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未经省政府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决定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拦车检查、罚款、收费、强制冲洗的,视其情节和后果,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处理后拒不撤除公路站卡,继续拦车检查、罚款、收费、强制冲洗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五条在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各类检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