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业就是劳动者和劳动岗位的结合.就业对于劳动者而言,不仅有直接的功利意义,还有更为深层的社会意义.而女性作为劳动者在改革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就业问题.根据宪法规定,就业权是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之一.宪法规定:“妇女在经济生活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强调:“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见。
出处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1996年第4期27-29,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Women's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