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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对外投资中资产重估价值与其帐面净值之差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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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仅就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中有关资产重估价值与其帐面净值之差的帐务处理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现行《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资产重估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本人认为,这一规定有两点问题值得商榷。 (一)混淆“资本公积”的用途和性质。 现以固定资产作价出资为例予以分析说明(以原材料、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与此类同,故省略)。例:甲企业以一台机器设备对乙公司投资。该设备帐面原值为7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
作者 逄咏梅
出处 《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6年第4期78-7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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