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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规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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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冬的商业秘密;
出处 《企业科技与发展》 1996年第4期2-2,共1页 Sci-Tech &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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