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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股、法人股出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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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国计民生不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国家和法人没有必要始终掌握着公司的控股权,完全可以把持有的股票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这种转让可在国家和法人不必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通过证券市场的交易系统施行。
作者 赵晓生
出处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年第6期53-54,共2页 Journal of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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