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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知识漫谈之五 公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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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对公海明确定义:“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因此,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这是确立公海法律地位的基础,也是公海不同于海洋其他水域最本质的特征。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公海自由原则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均有平等行使各种公海自由的权利,侵犯这一原则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16世纪初期以前,海洋实际上被看作“无主物”,可以被某些国家单方面宣布为专有。如1494年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签署的《托底西纳斯条约》。
作者 李杰
出处 《现代军事》 1996年第10期56-57,共2页 Conmil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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