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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诉法修改后公安机关的职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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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诉讼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为了能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确理解变化后的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本文专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修改职能管辖的客观原因 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某些刑事案件的管辖存在不合理,不明确的现象,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近几年因新增设的罪名而形成的案件的分工也没有加以明确。
作者 杨向荣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1996年第4期58-60,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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