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程序,分为批准和登记两大部分,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 (一)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
出处
《华人时刊》
1996年第9期48-48,共1页
Chinese 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