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5年第7期7-14,共8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