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用工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第三条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5年第7期23-23,共1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