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公文审核过程中,经常碰到一个难于处理的问题。这就是请求具有业务主管权限的平行机关批准或解决某项具体问题时,在文体使用上究竟是用"函"还是用"报告"。对这个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在1981、1987和1993年几次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办法》中,先后明确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时至今日已十多年了。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5年第21期31-31,共1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