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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黄冈地区设立地级黄冈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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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省《关于撤销黄冈地区设立黄冈市(地级)的请示》(鄂政发〔1995〕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黄冈地区和黄州市,设立地级黄冈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黄州区七一路。二、黄冈市设立黄州区和团风县。黄州区辖原黄州市的赤壁、东湖、禹王3个街道办事处,路口、堵城2个镇、陶店、王家店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宝塔路;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5年第32期1342-1343,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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