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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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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经贸委(经委),商业、物资、粮食厅(局、总公司),供销社: 为了防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盲目参与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办发[1994]92号文件关于"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精神。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5年第11期430-431,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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