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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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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请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5年第28期1190-1194,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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