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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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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1994年8月13日《关于要求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嵊县,设立嵊州市(县级),以原嵊县的行政区域为嵊州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5年第26期1072-107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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