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后,公房出售已全面铺开。根据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为部分产权。所谓部分产权,指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产住房后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及有限收益权和处分权。购房5年以后可以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部分产权的提出和界定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出处
《中国房地产业》
1995年第1期39-39,共1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