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为贯彻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部署,抓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纠正一些地区、单位和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购房、住房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于1994年11月8日以川委办[1994]66号文作出如下规定。 一、修建、出售、购买、租用公有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府的有关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房面积、提高住房装修标准,以及低价出售、购买或占用两处以上公房的均属违纪行为。 二、1993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公房,不得低于省批准各地售房方案的最低限价。凡低于最低限价售房或用公款抵交个人购房款,售房单位必须按规定价追收售房款和抵交个人购房的公款。确有困难的。
出处
《中国房地产业》
1995年第2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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