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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的“10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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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管部门将公房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取得使用权,两者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称“公房租赁关系”。租赁关系建立后,承租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租赁规定,按期交纳房租,爱护公房和设备。公房的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承租户有“10个不准”: ——不准“欠租”。
作者 王俊明
出处 《中国房地产业》 1995年第6期43-43,共1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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