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县针织厂是该县的骨干企业。前不久,张厂长因业务关系来到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见面时递过来的新制名片上的头衔已经变成了某县针织公司的总经理。原来,该厂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经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张总还热情地介绍道:"县里对我们公司很支持,县长亲任公司的董事长……"。出于职业的敏感,经过详细的询问,笔者了解到该针织厂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情况,该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后,县轻工业局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3人组成,县轻工业局局长、经委主任任董事、县长亲任董事长,原针织厂厂长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