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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合同中的“诱饵”——谈在签订联营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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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6月,珠海某开发公司与刚成立不到一个月的外资企业湖北某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合同约定,旅游公司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修建旅游娱乐城,由珠海开发公司向其投资200万元人民币,旅游公司保证在开发公司投资后两年内返还开发公司投资额以及投资所得共计400万元人民币。开发公司不负责,也不干涉旅游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一月以内,分两次电汇给旅游公司各100万元人民币。
作者 唐艳玲
出处 《学习月刊》 1995年第9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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