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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国家机关的法律制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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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有一种流行的法学理论,认为:"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片面的。在法律领域,并非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非国家机关也可以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其实施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与法律义务、违法行为。
作者 李颂银
机构地区 湖北省司法厅
出处 《福建法学》 1995年第Z1期42-4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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