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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违法档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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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生产、经营者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而获取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而同时便开始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指定的其它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从一定意义上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的授权,掌握着对企业的“生杀”大权——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执照,赋予其市场主体资格;通过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给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市场主体资格。显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点是经营者有否违法行为及程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使“程度”成为实际工作中极难完全把握的难点。其主要原因有二:从整个社会大环境看,一方面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体系还在探索、逐步建立阶段,难免存在许多空白,甚至漏洞;另一方面是市场主体法制意识不强,不习惯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仍受旧有观念束缚,或满足于“按红头文件办事”,或凭感觉办事,而有的则故意钻体制交错和法律、政策的空子而大捞其利,使得各种经济违法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经济秩序。从执法主体方面看,除存在职能交叉等客观因素外,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其内部分工而相对削弱了监督管理的力度:登记注册部门依法通过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年度检验体现监督管?
机构地区 成都市工商局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5年第6期45-45,共1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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