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不仅欺诈手段变化多端,而且涉及的范围越加广泛,并有智能化、技能化和结伙化的发展趋势。由于经济合同欺诈行为比较复杂,它不仅是导致合同争议或纠纷的重要原因,而且常与合同无效,合同诈骗犯罪等法律问题交织混杂在一起,加之法律上的界限不清,不但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难,还常造成人们对这种行为性质认识上的混乱。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经济合同欺诈的含义、特征及其性质进行探讨。 一、经济合同欺诈性质的提出 关于什么是经济合同欺诈,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经济合同法》第7条,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0条中所规定的欺诈,是指利用或采用欺诈手段而为的民事或合同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欺诈,又称民事欺诈。而我国《刑法》第151条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的诈骗罪,则属于刑法上的欺诈,又称刑事欺诈。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5年第11期27-30,共4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