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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第三当事人之异议——与庄咏文主编等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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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称投保方和保险方……与保险合同有重要关系的被保险人。……所以又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有称为第三当事人”。 上述的论述出自庄咏文主编的《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1986年6月第1版)。由于这是一本国内较权威的,也是相当重要的保险法学教科书,缘此。
作者 游源芬
出处 《上海保险》 1995年第12期26-28,共3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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