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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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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出处 《上海保险》 1995年第10期48-48,共1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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