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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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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出处 《上海保险》 1995年第9期41-47,共7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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