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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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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凡本省境内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和妨碍扫除文盲教育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15周岁以上公民的文化状况进行普查建档,负责协调扫盲和实施办法;健全扫除文盲和扫除文盲后继续教育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布置检查扫除文盲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活动"。三、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定期复查;乡(镇)、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定期复查;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发给《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第三款修改为:"凡已经达到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的单位,要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全省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文盲率必须控制在百分之十以下"。四、第十一条修改为:"个人脱盲标准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和检查验收办法,按省教育委员会颁发的《陕西省扫除文盲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执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5年第13期13-14,共2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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