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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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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7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5年第15期9-9,共1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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