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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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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
机构地区 人事部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5年第17期21-22,共2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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