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请人:陈益锡,男,1948年6月14日生,汉族,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河间路323弄10号。 申请人陈益锡要求认定上海市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向财产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审理查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5年第4期141-14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