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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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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1995]37号《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检察院是否有权抗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5年第3期98-9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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