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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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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审判纪律,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和推动经济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为争管辖权而将立案日期提前的,该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5年第1期17-19,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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